“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一般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昨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第三次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對進一步限制專項轉移支付提出了新的內容。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財政稅務學系主任楊志勇告訴南都記者,上述規定將破解轉移支付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帶來的諸多問題,有利於進一步調動地方積極性,尤其是對那些原先因財力缺乏而難以籌措項目配備資金的地方政府。
  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帶來諸多問題
  目前,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分為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兩種,前者由中央財政一次性劃撥地方財政,納入地方一般預算,專項轉移支付一般用於項目,需要地方政府配套一定的資金。
  由此帶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貧窮的市縣因為拿不出配套資金而無法申請到專項轉移支付,而這些地方往往又最需要轉移支付資金,而那些相對富裕、拿得出配套資金的市縣,拿到的轉移支付卻更多。“(最後)變成想要的拿不到,不怎麼需要的反而拿到了。所以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部分市縣‘釣魚’情況的發生。”
  一些項目還是得有地方政府配套
  但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林江也認為目前要求地方政府進行一定資金配備有其合理性,可以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巧設名目,去騙取中央和省級政府的專項轉移資金,如果沒有這個限制,很多地市就會認為上級給的錢不要白不要。
  “該配套的還是要配套,張家口治理沙塵暴,40%的好處在當地,為什麼當地不能配套?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告訴南都記者,原則上應該根據受益分佈來確定配套要求和比例。
  楊志勇也認為一些重大項目還是應該由地方政府配套一定資金。“地方政府自己出了錢,項目實施起來也會更用心,這也是為什麼這次草案的提法是‘一般不得要求’。”楊志勇說。  (原標題:上級政府一般不得要求下級政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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